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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以下簡稱案件)有關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該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經濟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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