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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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以下簡稱案件)有關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該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2.經濟部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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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了關於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的相關調查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的調查主管機關是財政部,而該進口貨物是否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損害的調查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經濟部的調查工作應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負責執行。這意味著經濟部將該調查交由貿委會進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貿易補貼和傾銷的調查與對於產業損害的調查由不同的部門負責,以確保調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0月23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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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