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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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由財政部依職權、申請或其他機關之移送,於調查、認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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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的課徵由財政部根據其職權、申請或其他機關的移送進行,在完成調查和認定後進行公告實施。這表示財政部有權根據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和審定,並對課徵稅款的實施進行公告通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平衡稅和反傾銷稅的正確課徵和執行。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94年2月23日修正前之課徵辦法第2條,平衡稅和反傾銷稅的課徵由財政部依職權、申請及其他機關之移送,在調查、審議後,依法核定並公告之。這個例子顯示了法規中對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程序的具體要求,並強調了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法定程序的重要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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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