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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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輸入我國價格或因國外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或第三者間有特殊關係或有補償性約定之交易,致涉案貨物輸入我國之價格不足採信時,財政部得根據該貨物首次轉售我國無特殊關係買主之價格,推算其輸入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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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1條,當涉案貨物的進口價格無法被採信,可能因為沒有提供我國的價格資料,或者因為國外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或第三方之間存在特殊關係或有補償性約定等情況,財政部可以根據該貨物首次被無特殊關係買家轉售給我國的價格,進行推算其進口價格。 關於此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1條本身以及相關的執行解釋或法律解釋。該條規定的一個例子可能是,當進口貨物的原始價格無法確定時,財政部可能會根據該貨物在我國首次轉售給無特殊關係買家的價格,作為推算其進口價格的依據。
- 不足採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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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