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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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傾銷差額之計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輸入我國價格與正常價格之比較,應基於相同之交易層次及儘可能同一交易時間為之。 二、就進口貨物之物理特性、稅賦、規費、交易折扣、交易之層次、時間、數量、條件及其他影響價格之因素調整其差異。
- 2.前項第一款之價格比較涉及貨幣兌換時,應以銷售日之匯率為準;如調查資料期間匯率持續變動者,應予出口商調整其輸入我國價格之機會。但於遠期市場銷售外國貨幣與涉案之出口銷售直接有關者,應以遠期匯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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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3條,該條規定了傾銷差額的計算方式和相關規定。具體地說: 1. 傾銷差額的計算應符合以下規定: a. 進口貨物的價格比較應基於相同的交易層次和尽可能在同一交易時間進行。 b. 應根據進口貨物的物理特性、稅賦、規費、交易折扣、交易層次、時間、數量、條件和其他影響價格的因素來調整其差異。 2. 如果前一項第一款所提到的價格比較牽涉到貨幣兌換,則應以銷售當日的匯率為準。如果在調查期間匯率持續變動,則應給予出口商調整他們進口到我國的價格的機會。然而,如果出口買賣直接涉及到遠期市場銷售外國貨幣,則應以遠期匯率為準。 參考資料: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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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