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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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解釋: 1. 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傾銷差額,應按已知之受調查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個別決定之。 根據這條規定,所謂的傾銷差額是根據已知的國外生產者和出口商進行個別確定的,也就是說,根據調查所得的具體數據和資訊來確定每個生產者或出口商是否存在傾銷差額。 2. 案件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或貨物類型過多時,主管機關得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或貨物範圍作為調查對象,或以其出口量占該國最大輸出比例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進行調查,以決定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傾銷差額。 根據這條規定,當調查案件涉及到國外生產者、出口商以及我國進口商或貨物類型過多時,主管機關有權選擇合理數量的廠商或貨物範圍作為調查對象,或者選擇出口量在該國最大輸出比例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來進行調查,以確定受調查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的傾銷差額。 3. 依前項未被選定為調查對象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如及時提供必要資料,且不影響調查者,仍應個別決定其傾銷差額,並適用個別稅率。但該等出口商或生產者數目過多致影響調查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在前一項沒有被選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如果能夠及時提供必要的資料且不影響調查,仍應個別確定他們的傾銷差額,並適用個別的稅率。但是,如果這些出口商或生產者的數量太多,以致影響調查者,那麼就不適用這個規定了。 這些解釋資訊來自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4條的內容以及相關法規,核對日期為最新版本。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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