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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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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傾銷差額,應按已知之受調查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個別決定之。
  2. 2.案件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或貨物類型過多時,主管機關得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或貨物範圍作為調查對象,或以其出口量占該國最大輸出比例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進行調查,以決定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傾銷差額。
  3. 3.依前項未被選定為調查對象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如及時提供必要資料,且不影響調查者,仍應個別決定其傾銷差額,並適用個別稅率。但該等出口商或生產者數目過多致影響調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解釋: 1. 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傾銷差額,應按已知之受調查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個別決定之。 根據這條規定,所謂的傾銷差額是根據已知的國外生產者和出口商進行個別確定的,也就是說,根據調查所得的具體數據和資訊來確定每個生產者或出口商是否存在傾銷差額。 2. 案件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或貨物類型過多時,主管機關得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或貨物範圍作為調查對象,或以其出口量占該國最大輸出比例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進行調查,以決定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傾銷差額。 根據這條規定,當調查案件涉及到國外生產者、出口商以及我國進口商或貨物類型過多時,主管機關有權選擇合理數量的廠商或貨物範圍作為調查對象,或者選擇出口量在該國最大輸出比例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來進行調查,以確定受調查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的傾銷差額。 3. 依前項未被選定為調查對象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如及時提供必要資料,且不影響調查者,仍應個別決定其傾銷差額,並適用個別稅率。但該等出口商或生產者數目過多致影響調查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在前一項沒有被選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如果能夠及時提供必要的資料且不影響調查,仍應個別確定他們的傾銷差額,並適用個別的稅率。但是,如果這些出口商或生產者的數量太多,以致影響調查者,那麼就不適用這個規定了。 這些解釋資訊來自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4條的內容以及相關法規,核對日期為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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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傾銷差額,應按已知之受調查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個別決定之。案件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