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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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前條未被選定為調查對象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課徵之反傾銷稅,不得逾該被選定受調查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傾銷差額加權平均數。
- 2.被選定之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者,不列入前項加權平均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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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對於沒有被選定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課徵的反傾銷稅,其稅額不得超過被選定受調查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的傾銷差額的加權平均數。 2. 被選定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如果其屬於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情況,則不包括在前述加權平均數的計算中。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知道這項法條主要是為了限制對於沒有被選定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的反傾銷稅的課徵。具體而言,這些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的課稅金額不得超過被選定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的傾銷差額的加權平均數。此外,如果被選定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一條的情況,則不會計入前述加權平均數的計算範圍內。 由此可見,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公平的稅務課徵,並防止課稅金額超出被選定為調查對象的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的傾銷差額。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一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21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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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