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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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案件經主管機關調查後,如果發現以下情況之一,財政部可以提交審議小組審議並終止調查: a. 補貼、傾銷或損害的證據不足。 b. 補貼金額低於輸入我國價格的百分之一。 c. 最終認定的傾銷差額低於輸出國或產製國同類貨物輸入我國價格的百分之二。 d. 數個涉案國家中,個別傾銷或補貼的輸入數量低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的百分之三。但如果各該涉案國家的進口數量合計高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的百分之七,則不受此限制。 2. 當根據前項規定終止調查時,財政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在公告後結案。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最新的修訂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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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