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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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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政部初步認定之案件,無論認定有無補貼或傾銷,均應繼續調查,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完成最後認定。
  2. 2.經最後認定無補貼或傾銷之案件,財政部應予結案,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同時通知經濟部停止調查。經最後認定有補貼或傾銷之案件,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四十日內,作成該補貼或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將最後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進行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4條第1款,財政部在初步認定案件之後,無論是否認定存在補貼或傾銷,都必須繼續進行調查。在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的六十天內,財政部必須將案件提交審議小組進行審議,並完成最後的認定結果。 2. 根據第14條第2款,如果經過最後的認定後,財政部認定案件不存在補貼或傾銷,則財政部應結案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同時也應公告這一結果。同時,財政部還要通知經濟部停止對這一案件的調查。如果最後的認定結果顯示案件存在補貼或傾銷,則財政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作出公告,同時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該在接到通知的翌日起的四十天內做出最後調查的認定,並將最後的調查結果通知財政部。 以上為對《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的解釋。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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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財政部初步認定之案件,無論認定有無補貼或傾銷,均應繼續調查,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提交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