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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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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於案件公告進行調查後撤回申請者,應檢具撤回原因及撤回案件申請人符合第六條產業代表性等相關資料向財政部申請,財政部得會商有關機關後提交審議小組審議。申請撤回之日起至提交審議小組審議之日止,不計入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之案件調查期限。
  2. 2.前項申請撤回案件,如經審議小組決議終止調查,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但審議小組認為有調查必要者,主管機關應依職權繼續進行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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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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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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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5-1 條規定:「申請人於案件公告進行調查後撤回申請者,應檢具撤回原因及撤回案件申請人符合第六條產業代表性等相關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