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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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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貨物生產者有關經依法令成立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或其他團體,具產業代表性者,得代表該同類貨物產業,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2. 2.前項所定具產業代表性,以申請時最近一年該同類貨物總生產量計算,其明示支持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之生產量應占明示支持與反對者總生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我國該產業總生產量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同類貨物生產者或相關團體可以代表同類貨物產業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1. 必須是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貨物生產者有關經依法令成立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或其他團體。 2. 具有產業代表性,即申請時最近一年該同類貨物的總生產量應占明示支持與反對者總生產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該產業總生產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某產業的同類貨物產量分為明示支持者和反對者兩方,明示支持者總生產量為1000單位,反對者總生產量為500單位,而該產業的總生產量為5000單位。根據第6條的規定,該產業的明示支持者應占明示支持與反對者總生產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即500單位,且占該產業總生產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即1250單位。因此,該產業的明示支持者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以上解釋參考自最新的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6條,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財政部官方網站。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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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貨物生產者有關經依法令成立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或其他團體,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