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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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同類貨物,指與進口貨物相同之產品,或相同物質所構成且具有相同特徵、特性之產品;其為相同物質構成,特徵、特性相同,而外觀或包裝不同者,仍為同類貨物。
- 2.本辦法所稱同類貨物產業,指我國同類貨物之全部生產者,或總生產量占同類貨物主要部分之生產者。但生產者與我國進口商或國外出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亦進口與進口貨物相同之產品時,得不包括在同類貨物產業以內。
- 3.前項所稱生產者與我國進口商或國外出口商有關聯,指法律上或業務經營上一方得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或雙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者或受第三者所控制,而影響生產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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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規定對於「同類貨物」的定義,指的是與進口貨物相同的產品,或是以相同物質構成且具有相同特徵、特性的產品。即使外觀或包裝不同,只要物質構成相同且具有相同特徵、特性,仍然可以歸類為同類貨物。 2. 本條規定對於「同類貨物產業」的定義,指的是生產同類貨物的全部生產者,或者是總生產量占同類貨物主要部分的生產者。然而,如果生產者與我國的進口商或國外的出口商有關聯,或者他們本身也進口與進口貨物相同的產品,則可以不包括在同類貨物產業的範圍內。 3. 前項所指的「生產者與我國進口商或國外出口商有關聯」的定義,指的是在法律上或業務經營上,一方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另一方,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第三者,或者受到第三者的控制,而影響生產者的行為。 以上解釋內容參考計財中心網站的《貿易糾紛解決機制手冊》第5章中關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的相關解釋(https://www.taieol.org.tw/static/files/manual/M03_1201307339111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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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