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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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公告課徵後,財政部得依職權或依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於課徵滿一年後提出之具體事證,提交審議小組審議是否進行課徵原因有無消滅或變更之期中調查。
- 2.依前項審議決議進行期中調查之案件,主管機關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個月內作成認定。必要時,期間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十二個月。
- 3.期中調查案件,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僅涉及補貼或傾銷有無消滅或變更者,財政部應於完成調查並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之認定,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二、僅涉及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者,財政部應即移送經濟部調查認定;經濟部將調查結果通知財政部時,財政部應於提交審議小組審議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後,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三、涉及補貼或傾銷及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者,財政部除將產業損害部分移送經濟部調查外,應完成補貼或傾銷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並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其經認定補貼或傾銷已消滅之案件,財政部應通知經濟部停止調查,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停止課徵。 四、經濟部為前款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並作成認定者,應將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由財政部併補貼或傾銷有無消滅或變更之調查,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認定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 4.前項之調查、審議,涉及補貼或傾銷有無消滅或變更者,應考量是否有必要繼續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以抵銷補貼或傾銷;涉及產業損害有無消滅或變更者,應考量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其處理程序,準用本辦法除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以外之規定。
- 5.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具結之案件,具結原因消滅或變更之調查及認定,其處理程序,準用前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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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3條的規定: 1. 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公告課徵後,財政部可以依據職權或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於課徵一年後提供的具體事證,提交審議小組審議課徵原因是否消滅或變更之期中調查。 範例:甲公司在反傾銷稅案件中被要求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然而,甲公司提供了一些新的證據,顯示傾銷行為已經消失或發生了變化。根據第43條,財政部可以進行期中調查,以了解該稅款是否應該停止或發生變更。 2. 在進行期中調查的案件中,主管機關應在公告後的九個月內作出認定。如有必要,期限可延長,但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範例:財政部開展了一項期中調查,該調查涉及一項產業的損害是否消滅或發生變化。根據第43條,財政部必須在九個月內作出最終認定。 3. 在進行期中調查的案件中,主管機關應依照以下規定進行: - 如果僅涉及補貼或傾銷是否消滅或變更,財政部應在完成調查並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作出停止或變更課徵的認定,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 如果僅涉及產業損害是否消滅或變更,財政部應立即將案件移送給經濟部進行調查和認定。當經濟部通知財政部調查結果時,財政部應在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 - 如果涉及補貼或傾銷及產業損害是否消滅或變更,財政部除了將產業損害部分移送給經濟部進行調查外,還應完成補貼或傾銷是否消滅或變更的調查。在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財政部應作出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認定,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 - 經濟部對於涉及產業損害是否消滅或變更的調查結果通知財政部後,財政部應完成補貼或傾銷是否消滅或變更的調查,並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在此之後,財政部應通知利害關係人及公告是否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4. 對於涉及補貼或傾銷是否消滅或變更的調查和認定,主管機關應考慮是否有必要繼續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以抵銷補貼或傾銷。對於涉及產業損害是否消滅或變更的調查和認定,主管機關應考慮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次發生。在處理程序方面,除了第12條至第14條和第40條至第42條之外,適用本辦法的其他規定。 5. 根據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接受具結的案件,如果具結原因消滅或變更,其調查和認定的處理程序可以適用前面四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2022年最新修訂)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具結名詞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24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0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1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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