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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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0條,當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案件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課徵可以自臨時課徵時開始: 一、該進口貨物最後被認定對我國產業產生實質的損害。 二、即使已對該進口貨物進行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但最後被認定對我國產業只存在損害的可能性,並沒有實際造成損害。 如果無法符合第二款的情況,但最後認定對我國產業有實質的損害威脅或實質延緩產業的建立,則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課徵應該從最後認定的日期開始計算,財政部應當退還納稅義務人已繳納的臨時課徵稅款或解除其提供的擔保。 範例:假設某國對進口的A產品徵收臨時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因為該進口產品被認為對該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最後,經過評估後,該進口產品被證實對該國產業只存在損害的可能性,而沒有實際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在最後的確定日之後,該國應該停止收取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並且應該退還納稅義務人已繳納的稅款。
- 非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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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