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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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1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案件調查後,經核定不課徵者,應退還臨時課徵之平衡稅、反傾銷稅或解除提供之擔保。 這一條款指的是,在對案件進行調查後,如果核定不需要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則需要退還之前臨時課徵的稅款,或解除提供的擔保。這是為了確保對於不應該徵收稅款的案件,納稅義務人能夠獲得相應的退稅或解除擔保的權益。 2. 案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核定應予課徵者,其應課稅額高於臨時課徵者,其差額免予補徵;低於臨時課徵者,退還其差額。 這一條款指的是,如果案件根據前一項的規定經核定需要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則根據應課稅額和臨時課徵稅額的比較來處理。如果應課稅額高於臨時課徵稅額,則差額不需要補徵;如果應課稅額低於臨時課徵稅額,則需要退還差額。這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只需支付與實際應課稅額相符的金額。 參考資料: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1條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修正前後之比對資料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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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