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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調查後,經核定不課徵者,應退還臨時課徵之平衡稅、反傾銷稅或解除提供之擔保
  2. 案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核定應予課徵者,其應課稅額高於臨時課徵者,其差額免予補徵;低於臨時課徵者,退還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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