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案件調查後,經
核定
不課徵者,應退還臨時課徵之平衡稅、反傾銷稅或解除提供之
擔保
。
案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核定應予課徵者,其應課稅額高於臨時課徵者,其差額免予補徵;低於臨時課徵者,退還其差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