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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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於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對開始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日前九十日內進口之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一、領受補貼之進口貨物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 二、該貨物曾有傾銷造成損害之紀錄,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 三、我國進口商明知或可得而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造成損害之傾銷,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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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2 條,當經核定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貨物具有以下情況之一時,財政部可以在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對於在開始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日的前90天內進口的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一、領受補貼的進口貨物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對台灣的產業造成損害。 二、該貨物有傾銷造成損害的記錄,且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對台灣的產業造成損害。 三、台灣的進口商明知或可以得知國外的出口商正在進行可能造成損害的傾銷行為,且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對台灣的產業造成損害。 例如,如果某一貨物是領受補貼的進口貨物,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而這些進口量對台灣的產業造成了損害,那麼財政部可以根據該條款對這些貨物在開始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日的前90天內進口的部分徵收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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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