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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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由二國以上輸入,同時受補貼或傾銷調查者,主管機關考量下列情事後,得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輸入之影響: 一、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 二、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三、進口貨物與我國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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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9條,當貨物由二個以上國家進口且同時受到補貼或傾銷調查時,主管機關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來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對進口的影響: 1. 沒有涉及第15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前段的情況。 2. 進口貨物之間的競爭情況。 3. 進口貨物與國內同類貨物之間的競爭情況。 這意味著在補貼或傾銷調查中,當存在多個國家的進口貨物同時受到調查時,主管機關可以綜合考慮這些情況,以評估補貼或傾銷對進口貨物的整體影響。例如,如果某個國家的進口貨物在與其他國家進口貨物之間存在競爭,以及與國內同類貨物之間也存在競爭,這可能會對補貼或傾銷的評估產生影響。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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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