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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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前條之調查,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四十日內,就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參酌其可得之相關資料審查後,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其經初步調查認定未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於提交審議小組審議結案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其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七十日內應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作成有無補貼或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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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經濟部在接到財政部通知後的翌日起,有40天的期限來審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並參考其他可得的相關資料。經初步調查後,如果認定沒有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應該在提交審議小組審議結束後,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已知利害關係人,並公告此結果。如果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在接到經濟部通知後七十天內,應提交審議小組進一步審議,並作出有無補貼或傾銷的初步認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已知利害關係人以及公告此結果。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本身得到。根據該辦法的第12條,經濟部在調查期間應參考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所提供的資料,並且根據相關的資料進行初步調查結果的判定。根據判定的結果,財政部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公告之。此外,如果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應在接到經濟部通知後七十天內提交審議小組進一步審議,並作出有無補貼或傾銷的初步認定,然後再次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當事人。
相關函釋 1 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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