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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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進行調查之案件,財政部應就有無補貼或傾銷進行調查,並應即移送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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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要進行調查,財政部應該就有無補貼或傾銷進行調查,並且立即轉交經濟部進行對於是否損害我國產業的調查。 參考資料: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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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