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受調查貨物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及以我國進口商或國外生產者、出口商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 二、輸出國或地區、產製國或地區之政府或其代表。 三、我國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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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受調查貨物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及以我國進口商或國外生產者、出口商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 二、輸出國或地區、產製國或地區之政府或其代表。 三、我國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工業或農民團體。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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