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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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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不進行調查之案件,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其經決議進行調查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2. 2.前項經決議進行調查之案件,未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得於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財政部表明身分申請接受調查。
  3. 3.財政部於調查開始時,應將第七條所定申請書之內容,提供予輸出國、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及已知之國外出口商;並依請求,提供予其他利害關係人。但依規定應予保密之資料,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經審議小組決定不進行調查的案件,財政部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予以公告後結案。如果決定進行調查,財政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在進行調查的案件中,對於未知的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和我國進口商,他們可以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20天內,以書面方式向財政部申請接受調查。 財政部在調查開始時,應提供第7條所規定的申請書內容給輸出國、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以及已知的國外出口商。根據請求,也應提供給其他利害關係人。但規定要求保密的資料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範例: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個調查案件涉及到國外出口商,而財政部並不知道他們的信息,這些國外出口商可以在公告進行調查的日起20天內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表明他們的身份並表示願意接受調查。例如,某種進口產品被指控存在補貼和傾銷行為,其中一個國外出口商可以根據第9條第2項得到了通知後,向財政部申請接受調查,以證明他們並未從事補貼或傾銷行為。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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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不進行調查之案件,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