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不進行調查之案件,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其經決議進行調查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 前項經決議進行調查之案件,未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與我國進口商,得於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財政部表明身分申請接受調查。
- 財政部於調查開始時,應將第七條所定申請書之內容,提供予輸出國、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及已知之國外出口商;並依請求,提供予其他利害關係人。但依規定應予保密之資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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