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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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經審議小組決定不進行調查的案件,財政部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予以公告後結案。如果決定進行調查,財政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在進行調查的案件中,對於未知的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和我國進口商,他們可以在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20天內,以書面方式向財政部申請接受調查。 財政部在調查開始時,應提供第7條所規定的申請書內容給輸出國、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以及已知的國外出口商。根據請求,也應提供給其他利害關係人。但規定要求保密的資料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範例: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個調查案件涉及到國外出口商,而財政部並不知道他們的信息,這些國外出口商可以在公告進行調查的日起20天內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表明他們的身份並表示願意接受調查。例如,某種進口產品被指控存在補貼和傾銷行為,其中一個國外出口商可以根據第9條第2項得到了通知後,向財政部申請接受調查,以證明他們並未從事補貼或傾銷行為。
相關函釋 1 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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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