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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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對於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駁回者外,應會商有關機關,作成應否進行調查之議案提交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六條規定資格者。 二、不合前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資料而屆期不補正者。 三、對於顯非屬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範圍之事項提出申請者。
- 2.前項申請案件,除應予駁回者外,財政部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提交審議小組審議之期限自收到補正齊全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 3.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進行調查之平衡稅案件,財政部應於公告進行調查前,通知輸出國或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進行諮商,以謀求解決方法;於調查期間,並應提供繼續諮商之機會。
- 4.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進行調查之反傾銷稅案件,財政部應於公告進行調查前,通知輸出國政府或其代表。
- 5.第三項之諮商,不影響案件調查、認定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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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8條,對於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申請,財政部應該會商相關機關,並提交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具體情況如下: 1. 財政部對於申請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情況,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駁回: a. 申請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資格。 b. 在期限內未能完成資料補正。 c. 提出不在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範圍內的申請。 2. 上述申請案件,除了應予駁回的情況外,財政部應在收到申請書後的翌日起3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進行審議。若經要求補正並通知限期補正的情況下,提交審議小組的期限將從收到補正齊全申請書的翌日起算。 3. 在審議小組審議決定進行平衡稅調查的情況下,財政部在公告調查前需通知輸出國或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進行諮商,以尋求解決方法。在調查期間,也應提供繼續諮商的機會。 4. 在審議小組審議決定進行反傾銷稅調查的情況下,財政部應在公告調查前通知輸出國政府或其代表。 5. 第三項的諮商不會影響案件調查和認定的進行。 以上是對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8條的解釋。
- 駁回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非名詞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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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