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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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凡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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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這表示當關務人員離職後,如果沒有被免去官職,他們將不再獲得俸給。俸給的支付取決於官務的履行,一旦人員離職且未被免官,將不再繼續支付俸給。這項規定可能適用於一些特定的情況,比如人員自願離職但未被免職的情況。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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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