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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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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凡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這表示當關務人員離職後,如果沒有被免去官職,他們將不再獲得俸給。俸給的支付取決於官務的履行,一旦人員離職且未被免官,將不再繼續支付俸給。這項規定可能適用於一些特定的情況,比如人員自願離職但未被免職的情況。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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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凡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