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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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所稱在執行勤務中,係指開始執行左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執行海上或陸上之巡邏及查緝走私任務。 二、執行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檢查任務。 三、執行進口、出口、轉運貨物或貨櫃之監管、押運。 四、查驗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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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規定了在執行勤務中的狀態,包括以下勤務: 1. 執行海上或陸上之巡邏及查緝走私任務:此指關務人員在海上或陸上執行巡邏和查緝走私工作時的狀態。 2. 執行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檢查任務:此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對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進行檢查的工作時的狀態。 3. 執行進口、出口、轉運貨物或貨櫃之監管、押運:此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對進口、出口、轉運貨物或貨櫃進行監管和押運的工作時的狀態。 4. 查驗進、出口貨物:此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對進口、出口貨物進行查驗的工作時的狀態。 以上所述的勤務狀態可以根據法條中的定義來理解,並且可參照有關法規和判決書來了解該執行勤務的具體內容和範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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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