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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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職關務人員調任同官稱同職等職務時,仍以原俸級俸點核敘。在同官等內調任同官稱較高職等職務時,自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 2.如未達所任官稱職務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 3.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 4.現職經銓敘合格關務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比照前項辦理。但再任職務列等之最低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同數額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再任職務列等之同數額俸級,以敘至再任職務同官稱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同官稱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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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共有4項,下面逐一釋義: 1. 現職關務人員調任同官稱同職等職務時,仍以原俸級俸點核敘。在同官等內調任同官稱較高職等職務時,自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此項規定意味著現任關務人員在調任同樣官稱的職務時,仍然可以保留原有的俸級俸點待遇。若在同樣官稱的範圍內調任到較高職等的職務,則從所任職業的最低職等最低俸級起敘任。這樣的安排有利於現任關務人員的晉升和職位變遷。 舉例:某關務人員原先擔任三等關員職務,享受六五○俸點的俸級待遇。後來調任同官稱的四等關員職務,則從四等關員的最低職等起算俸級。 2. 如未達所任官稱職務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現任關務人員調任的職務職等未達到該職務職等的最低俸級,則當時會被調到最低俸級。如果原有的俸級高於所調任職務的最低職等最低俸級,則會以相同數額的俸點調整為相應的俸級。 舉例:某關務人員原先擔任三等關員(五六○俸點),後來調任為四等關員職務(四八○俸點)。由於所調任職務的最低職等最低俸級是四八○俸點,所以此人將被調整為四等關員職務的最低俸級四八○俸點。 3.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現任關務人員在同樣官稱的範圍內調任到低職等的職務,則仍然保留原有的俸級待遇。 舉例:某關務人員原先擔任四等關員職務(四八○俸點),後來調任為三等關員職務(五六○俸點)。由於在同官稱的範圍內調任,所以此人仍然享受四等關員的原有俸級待遇。 4. 現職經銓敘合格關務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比照前項辦理。但再任職務列等之最低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同數額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再任職務列等之同數額俸級,以敘至再任職務同官稱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同官稱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這項規定涉及到關務人員在離職後再次任職時的俸級調整。根據此規定,關務人員根據之前的俸級來確定其再任職務的俸級。如果所再任職務的最低俸級高於原有俸級,則調整為相同數額的俸級。如果低於原有俸級,則調整為職務列等的同數額俸級,最高不超過所再任職務的同官稱的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如果有超出的俸級,則將保留,等到將來調任相當職等的職務時再予回復。 舉例:某關務人員原先擔任三等關員職務(五六○俸點),後來離職。之後再次任職,職務為四等關員職務(四八○俸點)。根據此規定,此人將以原有的俸級五六○俸點為基準。因為所再任職務的最低俸級四八○俸點低於原有俸級,所以此人將被調整為四等關員職務的同數額俸點四八○俸點。若該人後來調到五等關員的職務,則可以回復原有的俸級五六○俸點。 以上是對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範例。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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