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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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關務人員參加本條例第十五條各種考試及格者,除依該條規定起敘俸級外,其原經核敘有案之本俸或年功俸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官稱之最低俸級俸點者,得按原敘定俸點換敘所升任官稱最低官階之同數額至本俸最高級,如有剩餘俸級,並得換敘至本官階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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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現職關務人員參加本條例第十五條各種考試及格後,如果其原經核敘有案之本俸或年功俸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官稱之最低俸級俸點的情況下,可以按原敘定俸點換敘所升任官稱的最低官階之同數額至本俸最高級,假如還有剩餘俸級,還可以換敘至本官階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國內某關務人員原有核敘有案的俸點為750,而他參加並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更高官稱的資格,應該換敘至最低官階官稱的俸級。假設最低官階的俸點為600,那麼該關務人員可以將原本的俸點換敘為600,達到最低官階。如此一來,該關務人員可以獲得更高的俸級待遇。
- 第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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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