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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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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係指關稅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前依海關人員任用升遷辦法進用之職員,未經考試及格現仍在職者,得以原任資位階次比照現行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繼續任同一官稱之職務至離職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該條例第十一條所指的「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是指在本條例實施前依照海關人員任用升遷辦法進用而未通過考試及格的職員,若目前仍在職,可以按照現行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的相同官稱繼續任職,直到離職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關稅機關在本條例實施前曾依照舊有的人員任用辦法進用了一位職員,但該職員並未通過相關考試合格,現在仍在職的話,依照該條例,該職員可以繼續在原職務官稱的範圍內任職,直到他或她離職為止。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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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係指關稅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前依海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