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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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須經試用之初任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應由機關長官考查其成績。填具試用成績審查表依照送審程序送銓敘機關審查。試用期間自到職日起算,在試用期間職務有變動時,同官稱之前後試用年資得合併計算,如不在同一關稅機關者,應向原機關調取試用成績考核紀錄,合併計算其試用成績,送銓敘機關審查。
- 2.本條例施行前,依海關人員任用升遷辦法規定試用人員,具有法定資格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准予併計原試用年資,繼續試用。其試用程序,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3.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應詳敘事實送請銓敘部核定後得延長試用。經延長試用仍不及格時,應即敘明事實,送請銓敘部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
- 4.所稱其成績特優者,得縮短為六個月,係指試用期間經考核有特優成績表現者,於試用滿六個月後,得由機關首長詳敘事蹟,提前填具試用成績送審書,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 5.凡須經訓練(含實習或學習)滿一年,經考核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始予任用人員,依法應先予試用者,其訓練內容,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實務工作經驗者,得報請銓敘部酌予縮短試用期間,但不得少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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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針對試用期的相關事項進行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的第7條規定,經試用之初任人員在試用期滿後,應由機關長官考查其成績。填寫試用成績審查表,並按照指定的程序送交銓敘機關進行審查。試用期間是從上任日期開始計算的,如果在試用期間職務發生變動,同一職位的前後試用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如果不是在同一關稅機關工作,應向原機關調取試用成績考核紀錄,並合併計算其試用成績,然後提交銓敘機關進行審查。 2. 在本條例施行前,根據海關人員任用升遷辦法的規定進行試用的人員,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後仍然在職並具備法定資格,可以把原試用年資合併計算,並繼續試用。其試用程序要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3. 如果試用成績不及格,應詳細敘述相關事實,提交銓敘部核定後才能延長試用。如果延長試用期後仍然不及格,應立即敘明事實,提交銓敘部停止其試用並予以解職。 4. 所謂成績特優是指在試用期間經過考核有特別優秀的表現者。在試用滿六個月後,可以由機關首長詳述其事蹟,填寫試用成績送審書,提交銓敘部進行審定。 5. 對於需要經過訓練滿一年並經過成績考核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才能任用的人員,如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或程度相當甚至低於擬任職務的實務工作經驗者,可以報請銓敘部酌情縮短試用期間,但縮短後的試用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以上是對《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逐條釋義。根據這些規定,試用期的成績評核是根據試用期間的實際表現進行評估,試用期後的試用成績不及格會引起解職。此外,特優的試用成績可以縮短試用期間。對於需要訓練並且獲得考試及格證書方可任用的人員,如果具有與擬任職務相近或相當的實際工作經驗,則可以縮短試用期間,但不得少於六個月。
- 第七條條文
- 銓敘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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