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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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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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關務人員的官階晉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考績升職等規定。具體來說,關務人員的年終考績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才能取得與該官階相對應的高一官階的任用資格: 1. 連續兩年列為甲等。 2. 連續三年中,有一年列為甲等,另外兩年列為乙等。 參考資料: -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第六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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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