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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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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關務人員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前,應由懲處權責機關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審查;必要時,得就所涉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2. 2.前項限期視案情簡繁定之,並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十五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進一步解讀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10條的內容以及相關案例。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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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10 條規定:「對關務人員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前,應由懲處權責機關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