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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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核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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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11條,一定基準的訂定有以下規定: 1.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並報由財政部核定。 2. 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 例如,依據該法條規定,財政部關務署可以擬訂一定基準,並在財政部的核定下生效。此一定基準的訂定可以涉及到如罰款金額、獎勵標準等相關事項。
-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條文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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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