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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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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
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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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
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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