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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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 二、執行特殊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績效優異。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著作或工作改進方案,經審查或試行具有價值或成效。 四、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因而查獲走私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或其他不法情事事實確定。 五、協助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達成任務,著有勞績。 六、舉發關務違規事件,涉案關員經核定記過以上懲處。 七、依法執行職務,本人遭受傷害,公益因而得以維護。 八、查獲重大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事實確定。 九、執行防止逃漏稅捐工作,具有成效,有具體事實。 十、清理或催徵欠稅、罰款,努力認真,成績優異。 十一、報單放行後或退稅案件結案後,發現重大錯誤,報請處理。 十二、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改進方案,經採行成效優異。 十三、處理重大爭議之行政救濟案件,經判決確定勝訴。 十四、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優異。 十五、其他具體事蹟卓著,足資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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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4條,有多項情形可以給予記功,包括對主辦業務的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執行特殊緊急任務並有優異績效、研究對業務有關的著作或工作改進方案並具有成效、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查獲走私漏稅等不法情事、協助完成任務並有勞績、舉發關務違規事件並涉案關員經核定記過以上懲處、依法執行職務並自身受傷害但公益得以維護、查獲重大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執行防止逃漏稅捐工作並具有成效、清理或催徵欠稅罰款並成績優異、報單放行後或退稅案件結案後發現重大錯誤報請處理、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並經採行成效優異、處理重大爭議之行政救濟案件並經判決確定勝訴、辦理資通安全業務並有成績優異、以及其他具體事蹟卓著足資表率。 參考法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4條 (2019.07.15) 例如,當關務人員發現有關務違規事件並舉報,且涉案關員經核定記過懲處時,依照該法條第6項,可以給予記功。 另外,如果關務人員協助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完成任務且有勞績,依照該法條第5項,也可以給予記功。 以上解釋基於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4條所提供的信息。
- 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懲處名詞
- 錯誤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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