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良好。 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 三、拒收餽贈,其金額達一定基準,並連同餽贈財物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 四、對關務工作規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良好。 五、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良好。 六、調查價格準確,具有績效。 七、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方案,經採行確有效益。 八、整編關務法令規章,裨益業務,成績良好。 九、防止或搶救災害,表現優良。 十、查獲走私、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事實確定。 十一、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以下簡稱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良好。 十二、工作努力,辦事負責,或有具體優良事蹟,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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