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一、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革新方案,經採行成效特優。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以減少重大損害。 四、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因而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或其他不法情事。 七、依法貫徹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嚴重傷害,公益因而得以維護。 八、舉發重大關務舞弊案件,涉案公務人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九、不畏艱難,運用機智,克服困難,達成重要緝私任務或保全國家利益。 十、緝獲重大毒品或軍火走私案,著有功績。 十一、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十二、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 十三、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特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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