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處理公務,違反規定或疏失,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二、對經辦事項,逾期不辦或執行不力,情節尚輕。 三、言行失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尚輕。 四、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五、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基準之引用,發生錯誤,情節尚輕。 六、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情節尚輕。 七、關務外勤人員未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 八、遺失報單、單據、公文、公物,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 九、未依程序擅自更改報單或稅單所載事項,情節尚輕。 十、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致生事故。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規章行為,情節尚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