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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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處理公務,違反規定或疏失,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二、對經辦事項,逾期不辦或執行不力,情節尚輕。 三、言行失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尚輕。 四、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事故,情節尚輕。 五、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基準之引用,發生錯誤,情節尚輕。 六、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情節尚輕。 七、關務外勤人員未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 八、遺失報單、單據、公文、公物,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 九、未依程序擅自更改報單或稅單所載事項,情節尚輕。 十、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致生事故。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規章行為,情節尚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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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6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予以申誡處分: 一、處理公務時違反規定或出現疏失,導致事故發生,但情節輕微。 例子:海關人員在處理貨物進出境手續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導致輕微的貨物損壞。 二、對於所負責的業務逾期未處理或處理不力,但情節輕微。 例子:關務人員未能按時完成相應報關程序,但影響不大。 三、言行失檢,對機關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但情節輕微。 例子:關務人員在公共場合發表不當言論,對機關形象造成輕微損害。 四、對上級主管業務監督不力,或對下屬疏於監督,導致事故發生,但情節輕微。 例子:關務主管未能有效監督下屬,導致重大失誤發生,但後果輕微。 五、在稅則分類、估價、稅率或退稅基準使用上出現錯誤,但情節輕微。 例子:關務人員在處理稅務報關時,對商品的分類或估價出現輕微錯誤。 六、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延誤船隻或飛機的結關手續,或延誤貨物的裝運手續,但情節輕微。 例子:關務人員未按時執行船舶或飛機的結關手續,但未造成嚴重影響。 七、關務外勤人員在值勤時未穿著制服或服裝不整。 例子:關務人員在執行外勤工作時沒有穿著規定的制服,或者穿著的服裝不整潔。 八、遺失報單、單據、公文或公物,但未對稅收產生影響或逃避管制。 例子:關務人員遺失了一份報關單據或者重要的公文,但未對稅收產生負面影響或使得貨物逃避管制。 九、未按程序擅自更改報單或稅單上的內容,但情節輕微。 例子:關務人員在處理報關手續時,擅自更改了報單或稅單上的相關事項,但未對局勢產生嚴重影響。 十、在辦理資通安全業務時,違反資通安全獎懲辦法第四條規定,導致事故發生。 例子:關務人員在執行資通安全工作過程中違反相關法規,導致相關安全事故發生。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章的行為,但情節輕微。 例子:關務人員有其他不符合法令或規章要求的行為,但影響不大。 以上例子僅為示範,實際情況需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判斷。以上解釋所引用的相關法規資料為《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 申誡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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