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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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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致生不良後果。 二、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重大事故,或致其屬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核定一次記二大過。 三、違抗長官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或不聽指揮。 四、洩漏公務機密或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致生不良後果。 五、有冶遊、賭博、吸食煙毒及其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 六、無故積壓報單或公文,情節較重,但尚未招致損失,或引起糾紛。 七、承辦案件未經簽報主管,恣意以口頭或電話邀約納稅義務人提供帳冊文件備查或到關說明。 八、因執行職務,進行調查、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未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致生不良後果。 九、外出服行勤務時,未依規定提出服勤報告或報告不實。 十、利用職權對與其職務有關係之公司行號,推薦人員。 十一、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身、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權利義務事項,不報請迴避。 十二、未依規定,擅自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十三、經管公務文書、財務及戳記等,未盡善良管理之責,有毀損、變換、私用或擅自借給他人使用,或未經主管長官准,擅自影印私用或攜出辦公室外,致生不良後果。 十四、發現走私漏稅情報資料,未即報告主管長官,或發現同機關人員有違法瀆職情事時,不迅即報告主管長官或洩漏機密。 十五、擔任檢查、查驗、查緝、稽查、查核、監管、監視、押運、銷證、簽放等工作,怠忽職守,致生走私、漏稅或破壞貿易管制案件。 十六、擅將檢查憑證,或有關職務證明文件借與他人使用。 十七、因工作疏忽或錯誤,致有失時效,或發生遺漏課徵或移罰。 十八、有關關務案件,向長官為虛偽之陳述或偏頗之報告。 十九、辦理交代時,未將欠稅違章等案件或其他重要文件列入移交,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因核定課徵錯誤、稅則稅率分類不當或誤批,或估價錯誤,或因退稅基準之引用不當,致稅收減徵。 二十一、駐廠(庫、站)或值勤人員未經准假擅不到勤或擅離職守。 二十二、查驗人員未依規定查驗,致生重大事故,或對來貨申報不符,疏未發覺,其數額或金額達一定基準。 二十三、遺失報單或重要單據,對稅收或貿易管制,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四、核銷單證或核算稅額因疏忽計算、登錄、或輸入電腦錯誤,致損失稅收。 二十五、為圖營利,利用配偶或他人名義包攬公司行號辦理記帳、報關、納稅、退稅等工作。 二十六、曠職繼續逾一日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達五日。 二十七、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致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 二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章行為,情節嚴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7條列出了多項違反法規或行為不檢的情形,包括工作不力、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違抗長官指令、洩漏機密、有不檢的言行舉止、擅自使用公物或公款等。其中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第十三項,提到關務人員的財務管理職責,如果私自毀損、變換、私用或擅自借給他人使用公務文書、財務文件及戳記等,或未依主管長官核准擅自影印、攜出辦公室外而造成不良後果,將會受到記過處分。參考資料包含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7條 (84.06.23)。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勘驗名詞
  • 搜索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名詞
  • 查緝名詞
  • 錯誤名詞
  • 減徵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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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致生不良後果。 二、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