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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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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12 條是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時被刪除的法條。刪除的理由是因為一些機關未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而直接使用該辦法來處理公務人員的獎懲案件,這樣的做法違反了中央法規標準法。另外,該法條的內容也被回歸到適用法律的範疇之中。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知道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12 條在案件處理時是不適用的,因為它已經被刪除並回歸適用法律的範疇。因此,在審理案件時,應該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的規定來處理相關的獎懲案件。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最新修正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條文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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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