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低度開發國家,指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特定低度開發國家。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2條中所指的低度開發國家是指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的特定低度開發國家。根據經濟部及財政部的相關公告,有關特定低度開發國家的列表和標準可以在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例如,根據財政部及經濟部94年3月9日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函及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函會銜公告,可以找到有關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的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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