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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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進口人得依配額外稅率報關進口,或於海關放行前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退運出口。 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存儲保稅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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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7 條,當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內稅率時,進口人有以下兩種選擇: 一、申請退運出口:即向海關申請將貨物退運出口。 二、申請存儲保稅倉庫:根據關稅法第五十八條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口人可以申請將進口貨物存儲於保稅倉庫中。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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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