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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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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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當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時,進口人若未能即時提供關稅配額證明書,但能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出補正時,可以按照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的金額並交納相應的保證金,以申請先行驗放。如果在屆期未能完成補正手續的話,則根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其相應的保證金將被沒入。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官方網站,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6條,[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05201642571.pdf]
- 核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沒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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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