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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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營利事業名稱、地址或電話如有更改必要者,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向原核配之機關(構)申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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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關稅配額證明書上的營利事業名稱、地址或電話如有更改,可以在證明書的有效期內提出申請進行核辦。這需要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和相關證件,向原核配的機關(或構)進行申請。此條款的目的是讓已核定的營利事業能夠在適當的情況下更新其相關資訊。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地址發生變更,該營利事業可以在關稅配額證明書的有效期內,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和相關證件,向核配證明書的機關(或構)申請核辦,以更新其新地址的訊息。這將確保證明書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使營利事業能夠繼續享有所核發的關稅配額。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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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