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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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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九條獲配之配額,當年未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辦理進口者,除已依前二條規定核准展期者外,財政部應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
  2. 2.前項重分配之申請參與分配、核配及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4條的內容如下: 1. 若在該年度獲得的配額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進行進口,除非已經根據前兩條規定核准展延期限外,財政部應當進行重分配,並在申請重分配日的21天前公告。 2. 根據前項的重分配申請,參與分配、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等相關程序,依據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 其中,包括的參考資料為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4條本身。

  • 第九條條文
  • 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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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依第九條獲配之配額,當年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辦理進口者,除已依前二條規定核准展期者外,財政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