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4條的內容如下: 1. 若在該年度獲得的配額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進行進口,除非已經根據前兩條規定核准展延期限外,財政部應當進行重分配,並在申請重分配日的21天前公告。 2. 根據前項的重分配申請,參與分配、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等相關程序,依據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 其中,包括的參考資料為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4條本身。
- 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