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13-1 條
快速跳轉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3-1條,事先核配的配額在運輸中斷、港口封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果未能在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部進口,可以在原因消滅後的十天內提出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無法運輸的期間為限。 參考資料: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3-1條《財政部關於入口物品設關稅配額辦理之辦法》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