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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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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3-1條,事先核配的配額在運輸中斷、港口封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如果未能在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部進口,可以在原因消滅後的十天內提出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無法運輸的期間為限。 參考資料: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3-1條《財政部關於入口物品設關稅配額辦理之辦法》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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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3-1 條規定:「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