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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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先核配之配額,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買賣合約及原關稅配額證明書,向原核配之機關(構)申請展期至當年關稅配額截止日。
- 2.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其每期獲配之配額,應於當期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不得申請展期。但進口米及米食製品者,得依前項規定程序,申請展期至當年關稅配額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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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13條,事先核配的配額如果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未能全數進口,可以向原核配的機關申請展期至當年關稅配額截止日。進口米及米食製品則可以依照相同程序申請展期至當年關稅配額截止日。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財政部網站發布的《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該條的解釋和應用就如上所述。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合理控制進口商品的數量,並且提供展期的機會,以便貿易商能夠充分利用配額。 參考資料: 財政部。[關稅配額實施辦法](http://eweb.customs.gov.tw/public/Attachment/11313153291.pdf)。檢索日期:2021年10月15日。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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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