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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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之核配,由財政部為之,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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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 3 條 (平行輸出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106.06.30) 根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3條,關稅配額之核配由財政部負責,並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這表示財政部具有核配關稅配額的權限,可以將這項任務交由其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國家需要對某種特定進口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財政部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和流程,並根據需要委託相關機關進行核配工作。這些核配結果會影響進口商對該商品的進口數量和關稅負擔。財政部在核配過程中需遵守相關法規,確保公正、透明和合法的核配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釋是根據目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可能還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解釋文件,請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以獲得更詳細和正確的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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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