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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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9條規定了申請分期繳納關稅的條件和相應的擔保方式。根據該條款,納稅義務人需要提供以下擔保方式之一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分期繳納: 1. 政府發行的公債。 2. 銀行的定期存單。 3. 信用合作社的定期存單。 4. 信託投資公司的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5. 授信機構的保證。 根據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提到的擔保方式,需要將質權設定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而第五款所提到的保證方式,需要經授信機構拋棄先訴抗辯權。 範例:若A公司參與了某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的進口貨物,並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根據該法條,A公司可以向進口地海關提供以政府發行的公債為擔保,以便辦理分期繳納關稅的手續。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需要將該公債的質權設定於海關,並經銀行拋棄行使抵銷權。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 先訴抗辯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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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