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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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並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
- 2.前項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分階段公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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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7條,自由港區事業的出口貨物可以經由海運或航空運送,並適用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進行通關手續。根據這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可以利用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來便利地進行出口貨物的運輸和通關。 而在這個條文中,還提到了由財政部關務署來分階段公告實施相關規定。這表示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節將由財政部關務署在日後公告中進一步明確。 參考資料: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公告日期為最新的依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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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