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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並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
  2. 前項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分階段公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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