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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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 2.前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準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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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6-1條的解釋,因為提供的資訊只包含了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針對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做出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無涉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的相關資訊。
- 核名詞
- 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條文
-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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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