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規定: (1) 如果根據關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從國外調換回來的貨物要報運出口,海關在核對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申請書後,核實相符或進行查驗後,可以放行。 (2) 如果應退回國外調換的貨物由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需再次運送出口,則應將原貨送海關進行查驗;但如果因為體積、數量過大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運送困難,可以申請海關派員至貨物存放地點進行查驗。如果這些貨物全部或部分仍具有利用價值,則應重新估價並徵收稅款。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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