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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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規定: (1) 如果根據關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從國外調換回來的貨物要報運出口,海關在核對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申請書後,核實相符或進行查驗後,可以放行。 (2) 如果應退回國外調換的貨物由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需再次運送出口,則應將原貨送海關進行查驗;但如果因為體積、數量過大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運送困難,可以申請海關派員至貨物存放地點進行查驗。如果這些貨物全部或部分仍具有利用價值,則應重新估價並徵收稅款。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局網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關稅法 第 41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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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