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重點: 1. 免稅進口貨物限制: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免稅進口貨物除非是經財政部核准供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主辦展覽會的消耗性展覽物品之外,僅限於非消耗性物品。進口時,必須詳列進口報單中的品名、牌名、規格和數量,並附上申請書和相關證件。同時,必須聲明該貨物在進口之翌日起的六個月內或者在財政部核定的日期之前復運出口,並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如果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了出口,那麼保證金將被退還或者授信機構的保證責任將解除。如果超過了限定的時間,那麼保證金將被抵繳或者由授信機構替進口關稅負責。 2. 特殊情況下的保證:如果前述貨物是根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者財政部核定的單位邀請來臺的人員攜帶,或者是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主辦或協辦進口,或者是經財政部專案核准進口的,可以由相關的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單位提供書面保證。 3. 消耗性展覽物品的核銷:根據第一項規定,消耗性展覽物品如果經過主辦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審認屬於展覽用途範圍內而已經耗損,並且附上已無商業價值之實際消耗量清表向海關申報經准予核銷,則視為已經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原貨復運出口。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sba.gov.t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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