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樣:指超過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額者。 二、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指具有研究、試驗設備之個人、工廠或研究機構所進口供研究、試驗之用品,且經提供有關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三、展覽物品: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四、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指遊藝、音樂或體育團體及個人為表演或比賽所需之裝備及用具。 五、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指個人或團體為拍攝或製作電影或電視所需之攝影器具或製片器材。 六、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指供應商依約安裝或修理特定之機器所必需之儀器或工具。 七、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指依一般交易習慣,不隨所盛裝之貨物一併出售而能循環使用之容器或類似物品。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我們可以對以下法條進行逐條解釋: 一、貨樣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貨樣是指超過關稅法第49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的限額的物品。 二、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是指具有研究、試驗設備之個人、工廠或研究機構所進口供研究、試驗之用品,並且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供海關審核核准。 三、展覽物品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展覽物品是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的物品,並且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核准。 四、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是指遊藝、音樂或體育團體及個人為表演或比賽所需之裝備及用具。 五、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是指個人或團體為拍攝或製作電影或電視所需之攝影器具或製片器材。 六、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是指供應商依約安裝或修理特定機器所必需之儀器或工具。 七、盛裝貨物用之容器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是指根據一般交易習慣,能循環使用而不隨所盛裝之貨物一併出售的容器或類似物品。 以上解釋依據法規參考資料包括「關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的「海關進口稅則」以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確定並解釋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中各項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