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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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樣:指超過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額者。 二、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指具有研究、試驗設備之個人、工廠或研究機構所進口供研究、試驗之用品,且經提供有關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三、展覽物品: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四、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指遊藝、音樂或體育團體及個人為表演或比賽所需之裝備及用具。 五、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指個人或團體為拍攝或製作電影或電視所需之攝影器具或製片器材。 六、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指供應商依約安裝或修理特定之機器所必需之儀器或工具。 七、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指依一般交易習慣,不隨所盛裝之貨物一併出售而能循環使用之容器或類似物品。
深度解讀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我們可以對以下法條進行逐條解釋: 一、貨樣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貨樣是指超過關稅法第49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的限額的物品。 二、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是指具有研究、試驗設備之個人、工廠或研究機構所進口供研究、試驗之用品,並且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供海關審核核准。 三、展覽物品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展覽物品是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的物品,並且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核准。 四、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的定義: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遊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核名詞
- 關稅法 第 49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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